10.二手车市场交易服务费及二手车鉴定评估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11.二手车必须在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交易。
12.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经销企业、拍卖公司应建立交易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购车原始发票或者最近一次交易发票复印件;
(2)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以及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3)交易合同原件;
(4)本实施意见规定报送的二手车交易信息材料;
(5)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复印件;
(6)其它需要存档的有关资料。交易档案保留期限不少于3年。
(三)二手车交易合同管理
进行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交易合同。
市工商部门负责交易合同的管理。凡进行二手车交易的买卖双方必须签订由工商部门统一制定的二手车交易合同,明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合同的填写要真实有效,不得涂改。二手车交易合同应包括:收购合同、销售合同、买卖合同、委托购买合同、委托出售合同、委托拍卖合同。合同文本的发放范围:二手车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经纪公司、二手车拍卖企业。工商部门应加强交易合同管理,维护交易秩序,促进市场繁荣。
(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
市国税部门负责《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核发、使用、监督检查及相关税收征收管理。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纳税和使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拍卖企业拍卖、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五)二手车转移登记管理
市公安部门负责二手车交易的转移登记手续办理。在二手车交易转移登记时,凭买方及其代理人身份证明、《
二手车买卖合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及车辆相关证件办理转移登记。
(六)信息报送管理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办理完营业执照后,应在两个月内到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和报送信息。备案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并报送书面材料。同时登录商务部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http:/qcscjss.mocom.gov.cn填写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