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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二手车流通管理的实施意见


  ④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⑤取得商务部颁发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再到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二)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经营行为管理

  1.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二手车经营主体必须证照齐全,禁止交叉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欺行霸市、强买强卖。

  2.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销企业销售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或行驶里程在6万公里以内的车辆,必须为消费者提供不少于3个月或5000公里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

  3.二手车经营主体不得从事《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的车辆,对交易违法车辆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按《二手车交易规范》认真核实卖方的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对场内交易活动负有监督、规范和管理责任,保证良好的市场环境和交易秩序,应认真履行服务、管理职能,及时受理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6.二手车拍卖企业应按《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及规范要求,对拍卖车辆进行确认后,按法定程序拍卖,拍卖成交后,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对已开发票的车辆进行公示,禁止为非拍卖车辆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7.二手车经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二手车的收购、销售活动。二手车经纪人应进驻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展二手车经纪活动,并接受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

  8.二手车经销企业进行二手车收购、销售经营活动,获得购销差价,故不得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不得收取交易服务费。

  9.二手车技术状况及价值的鉴定评估工作应由依法取得商务部颁发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且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的二手车鉴定评估中介机构进行。二手车鉴定评估应本着买卖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评估。属国有资产的二手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鉴定评估。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公正和公开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必须出具车辆鉴定评估报告。并对鉴定评估报告中车辆技术状况,包括是否属事故车辆等评估内容负法律责任。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不能直接交易或购销二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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