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二手车经营主体的设立
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和鉴定评估的企业。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应积极鼓励二手车经营主体发展,促进二手车流通与市场繁荣。
(1)二手车经销企业的设立
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二手车经销企业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二手车经销企业设立应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规划要求,经营地点应取得市规划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同意;
②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注册登记;
③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现代化办公设施,经营场所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④能为客户提供办理车辆鉴定评估、过户、转籍登记、保险、纳税等服务;⑤有专业人员、管理人员和规范的规章制度。
(2)二手车拍卖公司的设立
二手车拍卖公司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拍卖管理办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②有3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是注册拍卖师,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③取得商务部颁发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到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④有固定经营场所;
⑤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3)二手车经纪公司的设立
二手车经纪公司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按照《
经纪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2004年第14号令)的规定办理,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取得经纪人证书的人员;
③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4)二手车鉴定评估企业的设立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③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其中:国家注册高级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1名以上;国家注册中级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2名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