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二手车流通管理的实施意见
(淮政办发〔2007〕1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切实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2006〕22号)、省经贸委《关于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苏经贸商建〔2005〕819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二手车流通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破除垄断,鼓励竞争,公平、公正、公开,促进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二、规范管理
(一)注册登记管理
市工商部门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的注册登记管理。
1.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设立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我市二手车市场的设立应根据二手车交易实际的需要,合理配置资源,在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积极引导二手车交易市场发展。
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立应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规划要求,设立地点应取得市规划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同意;
(2)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场地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其中,应具有3000平方米以上的车辆展示交易区,180平方米以上的交易服务大厅,能为客户提供办理车辆鉴定评估、过户、转籍登记、保险、纳税等服务,具备10户以上二手车经营主体驻场经营的场所;
(3)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注册登记,有不低于300万元的注册资金;
(4)具备能验证、核实车辆合法性的网络管理设施;
(5)有专业及管理人员和规范的管理制度;
(6)注册登记时,应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二手车交易市场”作为其行业特征,其它企业登记一律不得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二手车交易市场”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