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淮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机关十佳文明公仆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办发〔2007〕64号)
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
《市级机关十佳文明公仆评选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级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中共淮安市委办公室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8月15日
市级机关十佳文明公仆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机关文明公仆评选工作,激发机关党员干部参与文明机关创建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升市级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水平,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文明机关创建活动的意见》(淮发〔2006〕59号)精神,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的评选范围是,列入创建市级文明机关活动的市级机关各部门(单位)及具有行政职能的部分事业单位的科级(含科级)以下干部,县处级以上干部原则上不参评。部省属驻淮行政单位或分支机构的干部参照执行。
第三条 评选市级机关文明公仆是“五型”机关创建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进一步推动机关精神文明建设的有力抓手和有效途径。必须坚持评选条件,注重工作实绩,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认的原则,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确保推荐人选事迹突出、群众信任。
第四条 市级机关文明公仆每两年评选一次,由市级机关文明委负责,市级机关文明办组织实施。
第五条 参与市级机关文明公仆评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自己的思想和行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讲道德、讲修养、讲文明。
2.带头弘扬“团结、创新、实干、自强”的新淮安精神,创新、创优、创业,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求真务实的作风,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开拓创新,乐于奉献,勤政为民,服务优质,工作出色,成绩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