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学校鼓励科技人员推广学校拥有的科技成果,学校依法保护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职务作品研究及创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并对在知识产权的产生及发展、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六条 学校以技术转让方式将其职务科技成果提供他人实施的,学校应当从转让所得(包括技术转让费、专利实施许可费、技术使用费等)的净收入中提取30%,用于对成果及转化做出贡献的人员进行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七条 成果以技术入股的形式转让到企业时,学校用该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的30%所代表之股份对成果及转化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享受权益,并承担及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八条 学校自行技术转让或学校与他人合作实施时,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4年从实施该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10%的份额用于奖励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让过程中做贡献的人员,或参照该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九条 上述奖励主要鼓励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让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由项目负责人进行分配。
第四十条 专利实施和成果转让所获的经济效益,除奖励研究开发和成果转让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外,其余部分按学校创收管理办法分配。
第四十一条 知识产权管理中所发生的一切经济行为中的资金均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校师生员工及本办法所述人员,有保护学校知识产权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泄漏本校的商业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擅自许可使用学校之知识产权,或造成学校知识产权流失和损失的,学校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给学校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进行相应的赔偿,触犯刑律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及个人有权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的人员和行为,学校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及个人予以保护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