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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转发《华南农业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派出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生等派往国内、外其他单位的研究人员),应遵守学校的知识产权管理及保护规定,不得擅自将学校的知识产权及其它智力劳动成果权无偿让对方单位享有、享用或者双方共有、共用。
  第二十九条 来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工作、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博士后在站人员,应与学校签署协议或签署《华南农业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承诺书,明确在学校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应归学校所有或者双方共有。上述人员在离开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前,须将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从事工作期间的全部管理资料、经营资料及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施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等交回学校,下属单位有责任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并不得允许上述人员擅自复制、发表、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
  第三十条 学校派遣出国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对其在校已进行的研究,而在国外可能完成的发明创造、获得的知识产权,应当与对方单位签订协议,确定该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三十一条 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辞退及调离的职工,在离开原单位前,必须将其在原单位所从事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等交回原单位。
  第三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擅自将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
  第三十三条 学校的教职工和学生凡进行非职务性知识产权之申请、注册、转让、使用许可的,应当向本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申报,接受审核。对于符合非职务性条件的,学校应当具相应证明。

第四章 奖励与扶持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知识产权发展基金,并纳入学校的年度经费预算。凡本校科技成果申请知识产权保护(非职务性著作权和专利权除外)所需的申请费、审查费、维持费、复审费、代理费和授权后三年内的维持年费等费用均由学校知识产权发展基金垫支。学校的知识产权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当该知识产权实施后,须从获利中首先偿还知识产权发展基金的垫支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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