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是学校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的下设机构,其职责是:
(一)草拟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
(二)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
(三)接受师生员工有关知识产权法律和专利事务方面的咨询;
(四)负责代理学校的专利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商标注册和计算机软件登记等产权确认工作;
(五)负责学校以知识产权为主要内容的无形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六)协助学校知识产权领导小组调解、处理有关学校知识产权争议;
(七)协助学校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审查有关学校知识产权合同;
(八)负责学校科技合同的登记、整理和归档;
(九)负责学校知识产权方面的收入入帐、分配及奖励和处罚等事务;
(十)接受学校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的领导,贯彻执行领导小组制定的各项政策、规定、办法和计划,并向其汇报工作;
(十一)填报上级主管部门需要的有关知识产权的资料及报表;
(十二)负责学校有关知识产权的日常管理事务。
第十七条 学校所属的法人单位在变更、终止进行清算时,应对其所享有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并计入总资产。
第十八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以拥有的知识产权作为出资或入股时,应与接受单位签订合同,明确该知识产权所占全部出资或股份的比例,在所占比例中要充分考虑使用校名这一重要无形资产的价值。
校办产业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在使用学校的知识产权时,具有优先使用权,采取有偿使用原则,应签订实施许可合同或取得经营许可权的分许可合同。
第十九条 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并对知识产权归属及利益分配加以约定。
第二十条 接受国内、外单位或个人委托进行研究、开发,需订立书面合同明确产权归属,无明确规定时其知识产权归属按委托开发合同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同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许可证贸易时,需签订实施许可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