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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转发《华南农业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在完成科研计划课题或合同课题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自选课题、自筹经费完成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三)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退或调离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上述“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物质、条件”是指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资金、设备、原材料、试验条件、场地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技术基础,以及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名义筹集或获得的资金、设备、品种、原材料、试验条件、场地等。
  第十一条 在学校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学生、研究人员,在校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本校研究课题或者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技术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应当归学校所有。进入博士后流动站的人员,在进站前应就知识产权问题与流动站签订专门协议,并报学校知识产权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在执行学校科研、经营、管理等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程序等技术秘密、营业秘密、管理秘密属于学校所有。
  第十三条 学校所属的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知识产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单位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单位的,其权利归学校享有。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由学校有关领导、校办及科技处、教务处、人事处、研究生处、学生处、审计处、财务处、科技开发总公司和学校综合档案室的负责人组成,并在科技处设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归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处理学校知识产权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领导小组是我校知识产权的领导机构,负责对我校知识产权的宏观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校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政策及规定;
  (二)审查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
  (三)指导、检查、监督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的工作执行情况;
  (四)处理学校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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