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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转发《华南农业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未公开信息专有权(商业秘密权);
  (五)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或依法由合同约定归属于学校的知识产权。

第二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四条 学校对以下商标依法拥有商标权:
  (一)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
  (二)已依法注册之校名、校标;
  (三)商标权归属于学校的其他服务商标及标记。
  第五条 学校的名称、拥有的商标及其它服务性标志,包括但不限于“华南农业大学”、“华南农大”、“华农大”及华南农业大学的徽、标(包括SouthChinaAgriculturalUniversity或SCAU)等,均为我校的无形资产,以华南农业大学及其无形资产的名义设立机构、签署协议等时,必须经过学校授权使用。
  第六条 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学校作品,其著作权由学校拥有。
  第七条 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拥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学校拥有。计算机软件应办理登记。
  第八条 为完成学校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第七条规定情况外,著作权由完成者享有。学校在其业务范围内对职务作品拥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学校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九条 执行本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本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其他技术成果,是学校职务发胆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
  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学校。专利权被依法授予后归学校所有。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由学校拥有。
  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条 上述“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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