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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市属企业深化改革中职工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


  改革成本不足的企业,上述基本生活费、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由市财政局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原办法结算。

  (二)凡依法破产、歇业、关闭、撤销的市属企业中分流进入社会的失业人员,且符合1986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到本企业列入市深化改革工作计划当年底,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或者工龄满30年(360个月)条件的城镇职工,经本人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后可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以下简称"协保"),即由企业代为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至退休年龄为止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本人不再领取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金(按本意见规定标准,用"两金"协保多余费用不可计提和退还);协保期间不享受基本生活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职工经济补偿金和失业保险金不足以支付协保费用的,其差额部分由企业承担70%,个人承担30%。工龄满30年的职工"协保"费用差额部分,本人不再承担,由企业负责缴纳。

  选择"协保"的人员,每人每月按92元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每人每月按69元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从分流之日起,前5年内每年递增10%,从第6年开始按第5年基数不变计算,直至法定退休年龄。由市财政直接借支改革成本的企业,其协保费用由市财政局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原办法结算。

  (三)其他职工按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含按政策规定可以计算为本企业工作年限的连续工龄,扣除已补偿的工龄),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低于市区当年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企业净资产(含国有划拨土地收购价)不足支付改革成本,上述人员经济补偿金标准按市区当年适用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企业净资产(含国有划拨土地收购价)足够支付改革成本,职工分流补偿标准可按本人应发工资计算,但最高不超过700元/年。国有划拨土地价值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可按《关于市属企业深化改革中年龄偏大工龄偏长人员的分流意见》(通经贸发〔2002〕458号)规定进行认定。

  企业净资产(含国有划拨土地收购价)足够支付改革成本的企业需足额缴纳社会保养和"协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通过土地收购暂时不能变现的企业,其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改革成本预算批复暂作挂账,待土地变现后支付。

  四、职工债务处理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生活费)、医疗费、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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