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市属企业深化改革中职工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3〕88号)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经贸委、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市属企业深化改革中职工分流安置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关于市属企业深化改革中职工分流安置的意见
(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为加快市属企业深化改革工作进程,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就市属企业深化改革中职工分流安置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经批准列入南通市企业深化改革工作计划并调整职工劳动关系的市属企业(已列入全国优化资本结构工作计划的市属企业除外)。
二、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企业在改制中通过变更、解除、终止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等不同形式,依法调整企业职工劳动关系。清算(破产)公告之日,为原企业职工的劳动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日,有关职工待遇方面费用的结算均以此为基准日期。
三、职工安置形式与经济补偿标准
(一)到本企业列入市深化改革工作计划并调整职工劳动关系的当年底,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的职工一律实行社会保养至退休,不得计提和领取经济补偿金。保养期间,由劳动事务代理机构负责代发基本生活费,代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再办理退休手续。凡是破产、歇业、关闭、撤销的企业,上述人员保养期间按200元/人·月一次核定基本生活费。经批准,实行公有产权全部退出,并实行调整职工劳动关系,且不需要政府补贴改革成本的企业,可适当提高社会保养期间的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但不得高于市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按规定应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从基本生活费中扣除。
改革成本不足的企业,按92元/人·月缴纳医疗保险费(含大病保险),到法定退休时,实际缴费不足10年的,一次性缴足10年。按69元/人·月缴纳养老保险费,并每年环比递增10%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