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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购销行为监督管理的通知


  (一)严格执行药品分类管理规定,落实执业药师公示上岗制度

  各药品零售企业(零售连锁门店)须认真执行药品分类管理的各项规定,营业场所处方药与非处方药严格执行分柜(区)摆放的原则;采取开架销售的企业,处方药不得在开架自选区摆放。企业可根据自己的经营特点,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区分别按照品种、规格、剂型、用途或存放要求进行分类陈列(零售连锁企业各门店的陈列标准应统一),类别标签放置准确,字迹清晰醒目。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区必须设置统一规范的警示语和忠告语。

  强化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管理,2002年8月以后所有新开办零售药店和连锁门店质量管理员必须是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此前的药店可以是药师(或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各零售药店(连锁门店)须将本企业执业药师注册证正本(或药师以上职称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在营业店堂醒目位置与相关证照一同悬挂, 上述人员必须保证营业时间在职在岗,市局将根据企业申报或认证时填报的质量管理人员进行逐一核对,确保一店一师。

  为加强有效的监督,我局将在全市零售药店推行执业药师(药师)公示上岗制度。县以上所有药品零售企业(连锁门店)须将本店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药师)的照片在营业店堂处方药区(柜)悬挂,照片统一为18寸红底彩照,照片下方须标明该人员的姓名、职称,并明示其职责为“药品质量管理及处方审核”。同时在该照片附近须摆放“药师不在岗,暂不销售处方药”的牌匾。

  对于违反上述要求的企业,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予以处罚。

  (二)规范药品广告宣传行为,禁止虚假广告药品在药店销售

  各药品经营企业要提高自律意识,企业负责质量管理的人员须定期对所经销药品的广告宣传情况进行监测,在审查所购进药品的合法资质时,凡涉及广告宣传的品种,必须索取并留存该产品的广告批文(异地批准的广告需提供加盖本省广告备案专用章的广告批文)及该产品同批次的检验报告书,凡资料不全的产品一律不得购进销售。

  从5月1日起,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药品,一经发现并查实,我局将依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报请省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该药品的销售,并追究相关企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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