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购销行为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药品经营企业,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整顿药品市场秩序,加强药品流通环节质量监管,规范药品销售行为,根据《
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及《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规定,现就加强药品流通环节销售行为监督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法经营,认真落实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要求
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负责;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其药品购销行为负责,对其销售人员或设立的办事机构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药品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在法律法规前提下,明确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规定要求,对药品销售行为提出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既是贯彻《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需要,也是加强药品流通领域监督管理的需要。凡在太原市辖区内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及其业务人员,药品零售企业及其营销人员,以及在太原市从事药品购销活动的外埠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驻并办事机构及其销售人员,均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从事药品销售活动。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严格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认真落实人员培训制度,明确销售人员行为的具体规定。药品销售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药品相关业务。药品销售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药品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必须规范和加强法人授权委托书管理。从5月1日起,凡在太原市辖区内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以及在太原市从事药品购销活动的外埠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驻并办事机构,必须建立真实有效的法人委托授权书档案管理制度。授权书原件必须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销售单位、期限,注明销售人员身份证号码,并加盖本企业原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名)。原则上,一个企业对同一个销售单位的销售人员为1名(有中药饮片销售资格的企业可增加1名)。凡不按要求建立授权书档案管理的,依据《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
三十一条予以处罚。凡不详细载明授权书规定要素,或疏于管理造成授权书泛滥、影响药品流通秩序的,依据《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
三十五条、第
三十六条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