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定编后,组织、人事、教育、编制部门要指导中小学搞好定岗定员工作。学校在核定的人员编制范围和内设机构限额内,根据教育教学任务,按照按需设岗、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科学设置岗位,合理配备教职工。要注意充实一线教师编制,优化人员结构和学科结构比例。要尽量压缩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其编制比例不得超过省定标准。有条件的学校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学校要计划用编,节约用编,通过规范化的机构编制管理,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以确保教育教学任务的完成。
在科学定岗定员的基础上,要积极稳妥地做好超编人员的转岗分流工作。中小学超编教职工分流工作可参照当地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有关政策执行。对体弱多病、长期不能坚持正常教育教学工作人员要及时办理提前离岗退养手续。积极引导教职工从城镇学校和超编学校向农村学校和缺编学校合理流动,对代课教师要坚决清退。对一些边远地区因教师不足或因教师进修、病(产)假等原因,确需聘用临时代课教师的,必须在核定的编制数内聘用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代课,并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使用,同时报机构编制和人事、财政部门备案。
五、加强编制使用计划管理,严把学校进人关
要建立健全机构编制、教育、财政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管理体制。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规定标准核定编制,对编制使用要加强监督,进行动态监控,严禁超编。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中小学编制使用的计划管理,按核定的编制有计划的进人,并留有一定余地,逐步到位。各学校在编制使用计划内根据学科教师情况,按照“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的原则与应届毕业生(或调入人员)签订就业协议,经教育部门批准后办理相关录用手续。人事部门在编内核定人员工资标准,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列入工资统发范围,并核拨相关经费。教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应及时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六、完善制度,严肃纪律,强化对中小学机构编制的监督管理
要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办〔2002〕14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等部门关于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113号)精神,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对中小学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编制、人事、教育、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职工信息库,全面、准确、动态掌握教职工变化情况。中小学机构编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下发文件和部署工作不得有涉及学校机构和人员编制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