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认真执行省定编制标准,切实抓好中小学的编制核定工作
市、县(市)、区在核编工作中要严格执行苏政办发〔2002〕113号文件规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见附件1),根据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学校所处的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学校在籍学生数和定编系数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九年制学校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农村的村小学、教学点教职工编制按农村小学编制标准核定。
对承担示范、实验、双语教学任务,实行小班化教学或寄宿制,以及安排教师脱产进修等因素确实需要增加编制的中小学,可根据当地上一年度年人均财政收入状况,本着从严从紧的原则,适当增加专任教师编制。其中享受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的海安县、如东县、如皋市的中小学,专任教师增编数不得超过教职工编制总量的3%;不享受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的通州市、海门市、启东市的中小学,专任教师增编数不得超过教职工编制总量的4%;南通市市区中小学,专任教师增编数不得超过教职工编制总量的6%。
三、严格履行核编程序,实行动态管理
市、县(市)、区教育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省定编制标准,提出本地区中小学教职工人员编制方案。方案内容包括:核编的原则、依据、学校在籍学生数、原有教职工编制数、现有教职工实有人数、新编制核定数、增减编制数、具体情况说明等,并附各学校的测算表。
机构编制部门根据省制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本地区中小学人员编制;享受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县(市)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经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初步审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查,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市直和其他县(市)、区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由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经批准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教学任务等情况具体分配各校人员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要实行计划使用,动态管理。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和学校分布调整情况,今后每两年调整一次人员编制,并按以上程序和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四、认真组织定岗定员,妥善分流超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