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南通市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3〕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编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南通市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关于加强南通市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
(南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南通市教育局、
南通市财政局 2003年1月20日)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等部门关于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113号)和《省政府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苏政发〔2002〕66号)精神,加强全市中小学机构编制的规范化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我市基础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全市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完善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体制
全市中小学的机构编制管理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市、县(市)、区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市、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是中小学机构编制的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上级关于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并负责指导、督查本地区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市、县(市)、区所属中小学机构的设立与调整(含机构更名、增挂牌子、县处级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置和调整等),并依法实施登记管理;负责所属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的审核,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中小学人员编制使用的计划管理和人员结构管理;负责中小学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中小学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负责制定中小学设立与调整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中小学机构编制方案的拟制与申报,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数、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各校人员编制;负责中小学机构编制使用的计划管理和人员结构管理;参与对中小学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分别依据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核拨经费;负责辖区内中小学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参与对中小学机构编制方案的审核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学校根据机构编制法规和有关政策,在核定的机构编制限额内拟制使用计划,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