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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南通市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需召开项目联办会议的,牵头单位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南通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项目联审会议通知书》(附件二)发送"中心"、相关责任单位和申请人。

  第六条 项目联办会议由牵头单位组织并主持。关系经济发展大局或情况十分复杂的投资项目的联办会议,可请市政府领导主持召开。但项目联办会议的参加对象及时间、地点等仍由牵头单位安排和通知。

  第七条 项目联办会议应以高效、服务为原则,切实解决具体问题。

  (一)各责任单位接到项目联办会议通知后,应按要求指派代表参加,对议定事项按会议要求在承诺的时限内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无故缺席会议或出席会议不发表意见的,均视为同意联办会议意见。对需要申请人补办有关手续或补充资料的项目,责任单位应负责对申请人进行指导,并书面列出补办手续所需的相关要件。

  (二)需现场踏勘的,由牵头单位组织;只涉及少数单位的,可由各单位直接进行现场踏勘。

  (三)联办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纪要由牵头单位负责人签发,必要时可报请市领导审定。

  第八条 对经项目联办会议协调未能形成统一意见的问题,由牵头单位告知"中心",由"中心"进行调研督查,必要时直接组织协调。

  第九条 为简化联办程序,减少会议,对一些较易审批的联办项目,实行书面联系,同步办理。由牵头单位受理后向相关责任单位发送《南通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项目联审联系单》(附件三)。有关责任单位收到联系单和相关资料后,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并将审批意见反馈牵头单位。

  第十条 "中心"要加强对项目联办及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凡未按联办要求办理的项目,一经发现,"中心"应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联办涉及未进入"中心"的单位的,所涉及单位亦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各牵头单位要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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