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执行淘汰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对落后的高耗能的用能产品、设备实行淘汰的制度,定期公布淘汰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目录,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采取强制性措施,依法淘汰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对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淘汰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严格依法查处。
3.严格市场准入。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高耗能行业的准入标准。项目审批立项部门务必将节能评估和审查作为项目立项的必备条件之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经专家组成的节能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节能评估,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审批和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由市发改委负责,其中工业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由市经委负责。
(四)加大依法实施节能管理的力度
进一步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认真组织实施《自贡市节能监察办法》,贯彻和实施国家制定的工业耗能设备、照明器具等能效标准。以市节能监察中心为主体,建立和完善全市节能监督机制,组织对盐业、化工、有色金属、建材等高耗能行业用能情况、节能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工业企业的节能管理和监督。加强对列为国家、省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的重点监督检查,对主要耗能设备、工艺系统进行检测;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准施工、验收和使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的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按照国家颁布的能效标识,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对不依法用能、严重浪费能源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各区县政府和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节能监察工作。
(五)加大节能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力度
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节能技术创新体系,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引导企业有重点地开发和应用先进的节能技术,鼓励、支持企业依托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个人开发先进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和高效节能设备。积极支持资源节约技术的研发工作,安排一定比例的科技创新资金支持重大节能技术研发示范项目。在工业发展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资金用于企业的节能技术改造、节能示范工程和节能监督能力建设。利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平台,加大对企业节能技改的信贷支持。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市场化运作,帮助高投入、高风险的节能项目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市科技局牵头、市经委配合,建立节能技术信息发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