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力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管
(一)建立市、区县、街道、社区四级物业管理监管体制
明确市、区县、街道、社区四级物业管理监管职责,形成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管理格局。市房管局是全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房管局、高新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物业管理的日常监管和矛盾的协调化解工作。
(二)加强前期物业管理
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拆迁安置中,对采取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应在安置协议中载明物业管理的相应条款;在商品房预(销)售前,应当制定商品房预(销)售方案(包括物业管理方案)。
(三)配备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
新建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应按照不低于房屋总建筑面积2‰的标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区域房屋总建筑面积不足50000平方米的,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应低于100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的房屋。
(四)加强治安管理
原则上以社区为单位划分警务室,按实有人口每1000户或3000人配备1名社区民警的标准,为每个警务室配备社区民警。
(五)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管
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实施资质年检制度,淘汰管理水平低、业主投诉多、资质信用差的物业管理企业,逐步规范我市的物业管理市场秩序。通过召开业主大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建立进退有序的淘汰机制。
三、狠抓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
(一)建立廉租住房制度
市房管局负责市本级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并对各区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各区房管局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区房管部门要动态掌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真实情况,结合实际,采用实物配租、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核减公有住房租金等多种形式实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
对棚户区改造项目中规模在50000平方米以上的规划住宅区,规划建设部门应在规划方案中明确规划5%的廉租住房,并由国土资源部门将同步建设5%的廉租住房并无偿提供给政府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条款纳入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土地出让条件。
(二)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