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生态流域建设涉及工业企业搬迁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府办函〔2007〕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生态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和任务的通知》(自委办〔2005〕59号)精神,为保证在2010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汇东新区城区工业污染源企业的搬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综合认定,分类处置
根据我市城市规划和自贡市生态流域水污染防治任务要求,对搬迁工业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进行综合认定,区别发展、关闭等不同情况实行分类处置。
(一)对需继续进行生产经营并选址搬迁的企业,严格按照城市规划布局进入工业集中区,其新址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搬迁企业原址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根据企业的申请变更为经营性用地,并优先纳入年度经营性用地供地计划,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拍卖,拍卖所得土地收益按收支两条线原则计提相关政策性费用后,由市财政安排给企业用于搬迁。对搬迁费用缺口大的企业,由该企业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减免有关费用。
(二)对需要关闭的企业,由市政府依法统一收回其土地使用权,按城市规划用途组织变现,按照破产关闭企业的优惠政策,将土地使用权变现收入用于该企业职工安置;免收该企业资产转让过户中应由企业承担的相关费用,并免除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政府性债务。
二、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在原址开办第三产业企业的搬迁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二)根据《
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及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搬迁企业的土地、房屋被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如果不补交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则不征收契税;如果补交了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则按补交的金额依照法定税率计征4%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