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检查验收阶段。换届选举结束后,各区县要进行检查验收和总结。一是检查是否按照《村民组织法》、《居民组织法》和
《选举条例》等法定程序全面进行了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二是检查选举结果是否当场宣布并向当选者颁发了由省民政厅统一制作的村(居)民委员会干部当选证书;三是由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对换届选举出的村(居)民委员成员进行法律、政策和工作业务知识培训。同时,要妥善处理选举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注意防止和及时处理各种违法行为,对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碍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选举的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惩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换届选举工作圆满完成
第七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是基层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件大事。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层层建立强有力的选举工作领导机构,政府领导要亲自挂帅,民政部门加强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协作参与,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要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分类指导。乡镇(街道)要充分发挥在村(居)民自治中的关键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和具体指导。对情况复杂和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村(居),要由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驻村(居)包片,认真做好选举中的思想政治工作,化解各种矛盾,及时妥善处理选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各有关部门特别是信访、民政、司法行政部门要尊重群众的信访权、申诉权,高度重视并正确对待群众的来信来访,切实有效地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依法维护群众的民主权利。要建立健全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及时上报因选举引发的问题,防止和杜绝一切不利于社会稳定的问题发生,确保换届选举的顺利进行。
五、几个具体问题
(一)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各区县、乡镇政府统一部署,抽调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可设在同级民政部门。
(二)按照
《选举条例》规定,选举工作经费由各级民政部门编制预算报同级地方财政列支。
(三)选举工作结束后,各区县在2008年3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和选举统计报表汇总报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