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强化煤矿企业主体责任,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一)煤矿企业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负主体责任。各煤矿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安监局四川省煤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十条〉的通知》(川安办〔2006〕190号)精神,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机构、制度,配齐、配足安全管理人员,保障安全投入。
(二)全面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矿井抗灾能力。各煤矿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等7部委《
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精神,抓紧制订和完善加强安全基础管理的各项工作措施,切实解决好煤矿安全生产过程中的重点问题和突出问题,全面提升煤矿安全管理水平。
(三)严格煤矿采掘头面管理。年产6万吨及以下开采极薄煤层的矿井,单翼开采的只准1个采煤工作面、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双翼开采的只准2个采煤工作面、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年产6万吨以上小煤矿的一个采区只准1个采煤工作面、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其他矿井1个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3个及以上回采工作面和5个及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每个回采工作面的长度不能超过炮采面为80米、机采面为100米的规定。回采工作面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严禁巷道式采煤,确保系统完善、运行可靠,强力推进支护方式改革。荣县、富顺县政府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组织专家逐矿核定其采掘作业面的数目和单班最大入井作业人数,并在煤矿企业生产场所张榜公布,同时报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备查。
(四)加强煤矿劳动组织和用工管理。煤矿企业要严格按核定的生产能力编制年度采掘计划,合理组织生产,严格控制入井人数。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有效期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依法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要加强和落实全员安全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严禁上岗作业。探索建立煤矿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将煤矿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从业经历、工作业绩、遵章守纪等情况向社会公布。
三、进一步加大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力度
(一)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6〕44号)规定,对纳入关闭的19类矿井要坚决依法限期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