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围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认真开展行政效能监察
(一)实施重大建设项目效能监察。主动适应重点项目建设的需要,各级监察机关分别筛选2-3个重大建设项目或骨干企业,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管理服务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重点项目建设的突出问题,服务重大项目建设和企业发展;进一步强化对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挤占、挪用、截留、私分项目资金以及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严格按照《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鄂发 [2005]21号),追究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人的纪律责任,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进一步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保障专项资金安全合理使用。以惠农支农补贴政策、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实情况以及“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为重点,开展专项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能。严肃查处挤占、挪用、截留、私分专项资金以及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等违法违纪案件。同时,继续强化对移民、扶贫、社保等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和落实监管制度,保证专项资金安全合理使用。
(二)继续加强对
行政许可法和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行政机关及行政许可实施单位进一步完善与《
行政许可法》相配套的制度,加强审批项目后续监管;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违反《
行政许可法》的行为;督促政府及职能部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行行政执法依据公开制度、执法行为评议考核制度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及时纠正和处理不当或违法行政行为;理顺行政效能投诉机构工作关系,建立和完善行政效能投诉网络及运行规范,拓宽投诉渠道,及时受理投诉,坚决纠正作风不实、效率低下、推诿扯皮等突出问题,严肃查处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的案件,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政府提出开展效能建设的建议和意见,督促行政机关开展效能建设,建立和完善岗位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务承诺制、绩效考评制等配套制度,切实整合行政资源,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三)继续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增强规划意识,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增强城乡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的执行力,着力解决城乡规划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规划许可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失职渎职以及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等主要问题,严肃查处擅自变更规划获取利益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