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强化监督体系建设,增强监督实效
1、健全监督机制。构建和完善以权力机关监督为重点的权力监督体系,依法制约权力运作,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权力监督的主要方式。充分运用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民主监督和党内监督等综合监督手段,确保各项权力的行使得到全方位、全过程的严密监督,努力做到监督体系严密,监督举措到位,监督实效明显。
2、加大监督力度。加强人大监督,适时开展执法检查。加强行政监督,建立健全经常性的监督制度,探索层级监督的新方式,加大对公共财政资金、政府公共工程、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部门的审计力度,加强对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察,健全效能投诉制度,加大对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司法监督,积极查办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犯罪案件,积极探索和创新职务犯罪防范机制、预警机制和控制机制。
3、完善社会监督。加强民主监督,积极支持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工作,拓宽和畅通各种渠道,全力支持政协参与对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工作进行民主评议、视察、检查。加强信访监督,建立健全信访举报奖励制度、信访预警机制,拓宽信访渠道,切实保障群众的批评建议权、检举控告权、置疑申诉权。加强群众团体监督,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桥梁作用,畅通群众监督的渠道,认真吸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加强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各新闻媒体作用,热情接受市民对社会热点、难点、重点问题的意见、建议和投诉。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党对法治苏州建设的领导。市委统一领导法治苏州建设,充分发挥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职能作用,研究和决定法治苏州建设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把握法治苏州建设的总体方向和进程。各级党委(党组)对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法治建设负责,把法治建设放在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把握方向,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为加强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法治苏州建设的进展与质量,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年度工作目标管理,与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及奖惩、任免紧密挂钩。
(二)强化工作指导
强化对法治苏州建设的工作指导。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法治苏州建设的日常工作,研究制定法治苏州建设阶段性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切实履行法治苏州建设的协调、指导、督促、检查、考核职能。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法治苏州建设的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总结推广法治苏州建设的典型经验,加强法治苏州建设理论研究和工作研究,探索和创新法治苏州建设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保证法治苏州建设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各市、区依法治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区域法治苏州建设的协调、指导、推进工作,依据《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市、区)”考核实施暂行办法》,全面开展创建法治江苏合格县(市、区)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