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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深入推进法治苏州建设的决议

  四、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依法支持和监督司法机关履行职能,建立健全维护司法公正的保障机制和监督机制,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积极推进司法工作机制改革,健全司法纠错机制,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规范司法行为,落实便民措施,切实解决司法工作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加强司法机关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能力,提高司法工作的整体水平和质量。
  五、提高基层法治化水平。以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市、区)”为载体,促进各市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企业依法经营、基层依法民主自治、公民知法守法。深入推进基层民主,加强基层依法治理工作,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完善法律服务,加强法律援助,加快社会生活法治化步伐;深化“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创建活动,充分发挥城乡基层自治组织、人民团体、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等在基层民主法治中的作用,全面提高基层民主法治水平。力争到2010年,在全市建成一批“法治江苏合格县(市、区)”。
  六、继续深化法制宣传教育。要根据《法治苏州建设纲要》和《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全市公民中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决议》要求,明确目标,采取措施,落实任务,创新方式,注重实效,继续加强和深入、持久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素质,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努力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氛围。
  七、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要围绕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和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以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主要内容,改进监督工作,加大依法监督的力度,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行政执法、行政复议等层级监督,以及审计、监察等专项监督,确保法律法规的正确有效实施。各级司法机关要加强内部监督功能,重点解决违法办案、裁判不公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依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要把国家机关监督与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提高监督实效。
  法治苏州建设是一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系统工程,必须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调动和发挥人民群众在法治苏州建设实践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形成全体社会成员积极参与的良好局面,为全面推进法治苏州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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