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法治苏州建设的决议
(2006年12月31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苏州市委制定的《法治苏州建设纲要》和《2006-2010年法治苏州建设规划》,整体推进我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法治化,加快建设法治城市,特作决议如下。
一、深化对法治苏州建设的认识。法治苏州建设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大举措,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苏州的具体实践,是依法治市工作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法治苏州建设对于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切实提高民主法治水平,加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步伐,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法治苏州建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市委确定的法治苏州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和实施计划,突出工作重点,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把法治苏州建设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地方立法工作。紧紧围绕全市改革开放、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坚持立法决策与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相结合,科学制定立法计划,突出立法重点,提高立法质量,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在民主法治、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协调发展中的作用;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增强法规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归宿,保证立法的公正性,维护法制的统一,维护公平正义;坚持“立、改、废”并举,使地方立法与国家法制建设进程相衔接,与改革发展形势相适应。
三、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按照职权法定、依法行政、有效监督、高效便民的要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强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严格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健全政务公开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政务公开的水平和质量,使政务公开成为全市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基本制度和基本的施政方式;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度,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责任追究制,提高执法效能,形成公正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氛围,防止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