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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船舶工业发展的意见

  (七)发挥船级社、船舶工业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的作用。船级社、船舶工业行业协会要广泛接触国外有关中介机构,多渠道与国外商会、协会和客商建立联系。利用电子信息网络,建立全球船舶市场信息库并实现资源共享,积极推动船舶出口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密切联系有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船舶出口企业,宣传国家有关政策,及时反映情况和问题。加强船舶出口外贸人才的培训。
  (八)加强人才培养与使用。充分发挥在鄂高等院校培养船舶相关专业人才的作用,为船舶设计、生产与科研提供各类专业人员。重视船舶工业职业技术工人培训。大力引进造船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对重点骨干船舶企业引进紧缺人才和高新技术人才,当地政府应放宽限制,优先办理相关手续。省人事、教育、科技等部门要加强对船舶高新技术企业骨干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与培训。
  四、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和综合服务体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统一部署,统筹规划,协调解决船舶工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建立由省国防科工办牵头的全省船舶工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包括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省国防科工办、省发改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交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科技厅、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外汇管理局、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长江海事局、武汉海关、中国进出口银行武汉代表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武汉营业管理部及其他有关银行。各船舶工业相对集中的地区,也应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省国防科工办、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等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指导、检查和督促,落实推进船舶工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国土资源部门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船舶工业发展规划的船舶企业发展用地,要依法保障其合理用地需求。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对船舶出口企业要建立便利的工作渠道,及时办理通关、检验检疫手续,并主动提供国家检验监管政策以及国外技术贸易措施方面的信息,促进扩大出口。对优秀的船舶出口企业,纳入一类企业管理,并创造条件争取出口免验资格,创出口名牌。对船舶企业的检验检疫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优惠。税务部门对符合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企业,及时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企业用工、社会治安等方面给予扶持,为船舶企业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湖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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