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企业在船舶出口中使用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信贷奖励机制,对出口创汇又能按期还本付息的船舶企业、获得国家和省级出口名牌商品称号的企业,按照《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鄂商规[2005]35号)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鄂商规 [2005]48号)优先给予补贴和资助。
充分利用中央国债资金、商务部机电产品技改项目贷款贴息、省发改委的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省外经贸发展资金,促进船舶出口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加快运用高新技术、信息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船舶工业,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生产能力、生产效率,加快以信息化带动造船模式现代化的步伐,将低劳动力成本优势尽快转变为现实竞争力。
(五)鼓励发展标准化、大吨位船舶,优化船舶运力结构。对全省新建造船舶,省交通厅按照《湖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船舶发展政策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交运安[2006]554号)精神,对集装箱船每载重吨补助25元,对江海直达船每载重吨补助20元,对内河液货危险品船、干散货运船和汽车滚装船每载重吨补助15元。
(六)建立完善的船舶出口担保及融资机制。船舶工业集中的地区,当地政府应出台相应政策,引导企业及社会其他力量参与,建立船舶专业融资担保机构,拓宽船舶企业的融资渠道。长江海事部门要根据船舶登记有关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在船舶登记、试航、行政许可等方面为企业提供便利,为船舶修造企业开辟“绿色通道”。由省财政、武汉市及有关单位共同出资,设立全省船舶担保基金。其中:省财政通过调度 2000万元资金的方式,借给省中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省经委现有中小企业担保平台上,注资增设船舶出口专项担保基金,由湖北中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管理、规范运作,解决船舶出口企业融资担保、预付款保函或履约保函问题;武汉市5000万元规模的船舶担保基金,在武汉市投资担保平台上使用,由武汉市统一管理、专款专用。鼓励船舶出口企业利用中国进出口银行优惠利率贷款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出口信用保险来降低财务成本,提高船舶出口企业的竞争力。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支持中部崛起的软贷款政策,加大船舶企业技术改造的力度,提高核心竞争力。鼓励船舶出口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和担保为船舶出口融资服务,引导信贷资金更多地参与船舶出口融资。鼓励银行进行金融创新,拓展船舶企业的履约保函和融资保函业务,向船舶企业提供多种形式的金融服务。引导银行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和相应条件,向船厂提供卖方信贷或为船东提供买方信贷,并根据政策条件、船舶企业信用状况、生产特点等合理确定贷款期限、金额和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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