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充分发挥全省中小特种船舶的综合比较优势,扬长避短,错位竞争,差异化服务,重点发展中小电力推动环保型油轮、双相不锈钢化学品船、集装箱船、江海直达船、高速船、游艇、多功能海洋石油工作船;积极推进船型标准化,重点发展海进江船舶、内河集装箱内支线运输船舶、内河大宗散货运输船舶和内河汽车滚装船舶等四大标准船舶系列,努力打造全省中小特种船舶制造基地。同时,要以提高主力船型本土化率和船用设备装船率为主线,以船舶动力和船舶辅机为重点,以资本合作与技术合作相结合的方式,加快优势配套产品的技术更新换代,提高优势产品产能,重点发展甲板机械、大型曲轴、柴油机、舱室机械、船用换热器和船用通信、导航、自动化系统等产品。大力支持骨干配套企业将配套产品的设计与制造向小型化、系列化、标准化、集成化方向延伸。积极引进世界船东公认和国际一流船级社认可的国际知名企业和品牌入驻武汉船舶配套工业园,努力打造全省船舶配套基地。
三、进一步完善全省船舶工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加快改革、改组、改造,做大做强骨干企业。鼓励企业深化改革,打破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以资产为纽带,采取投资、参股、兼并、联合等形式,推进造船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并形成大型企业集团。引导和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开展战略性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的研究开发,建立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技术创新平台。运用市场机制,有重点地选择若干家骨干企业向具有现代造船模式的船舶总装厂发展,引导中小造船企业向生产分段、模块及配套产品的专业厂方向发展。培育中小企业集群,指导中小造船企业树立现代造船理念,转变经营方式,建立适合现代造船模式的生产组织体系,加快提升造船技术、管理水平和员工素质,提高核心竞争能力。鼓励省内大型船舶企业集团采用合资、合作等方式积极利用外资,引进境外设计制造技术、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以提高研发能力,使其尽快发展成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企业集团。依法关闭技术落后、质量低劣、环境污染严重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造(修)船企业。
(二)加快建立技术创新体系和成果转化机制,鼓励企业消化吸收再创新。鼓励社会资本进入船舶科技孵化器领域,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切实加强对船舶知识产权的保护,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制订国际标准。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安排高新技术专项计划时,对符合条件的省级以上船舶企业技术中心的项目要予以重点支持,对船舶工业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积极争取国债专项资金和国家高技术产业化专项基金支持。鼓励企业增加技术研究与开发投入,规模以上企业技术开发费占当年销售收入的比重不应少于1%,大型企业不应少于2%,高新技术企业不得少于5%。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船舶类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船舶类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按50%的比例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其再发展。鼓励在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在企业兼职从事高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或创办船舶科技企业,所在单位应经约定继续为船舶科技人员从事应用研究开发提供科研实验条件。对科技人员申报技术职称时,其转化成果可按研究成果同等对待。对来鄂从事船舶高新技术企业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者,可视具体情况由同级财政给予专项补贴,用于改善其工作和生活条件。对符合基本准入条件且愿在鄂落户的,按现行户籍管理的相关规定优先办理其户口迁移手续,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