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进一步明确整合工作重点。重点整合矿种是磷、煤、地热、铁、铜、金、锰、钒、盐、石膏、优质水泥灰岩、建筑石料类等我省重要矿种和其他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矿种。重点整合矿区包括:矿山布局不合理、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的矿区;开发秩序混乱、矛盾突出、纠纷不断的矿区;国有大矿周边矿区;小矿密集区;开采主体众多、存在安全隐患的矿区;位于地质环境脆弱区范围内的矿区。整合重点对象包括:开采方法和技术装备落后,资源利用水平低的矿山;生产规模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管理水平低、存在安全隐患,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较差的矿山。
(六)依法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在小矿密集区,按照平等协商、互惠互利、自愿合作的原则,通过产权入股的方式进行整合。国有矿山企业之间可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管下,采用资产整体划拨的方式进行整合。鼓励矿山企业与后续加工企业采取控股、参股或收购、兼并等方式进行产业整合,形成采选加工联合体。支持有实力的投资者,通过收购、合资合作经营等方式,整合现有矿业企业及其合法开采的矿产资源,筹组大型企业集团。
三、采取得力措施,确保整合工作顺利进行
(七)加强组织领导。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以县为基本单元,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负总责,各级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将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系统工程来抓。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委、国有资产管理、公安、监察、财政、劳动保障、环保、工商、安监、煤矿监察、电监等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严格执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把目标任务落实到部门,落实到矿,落实到人。
(八)认真制定实施方案。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和重要矿种整合实施方案。各市、州、县要依据全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编制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和重要矿种、重点矿区整合实施方案,市(州)应着重编制重要矿种以及跨县重点矿区整合实施方案,县(市、区)应着重编制重点矿区整合实施方案。矿山关闭和矿山总数控制指标,要通过整合方案逐级分解落实到县级行政区、矿种和矿区。市、州、县编制的各类整合实施方案,以市(州)为单位审核汇总报省政府审批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州、县要按照批准的矿区整合实施方案,确定整合后的主体,明确拟设置采矿权的矿区范围,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编制矿山整合技术改造设计方案,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资料,换发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煤矿企业还应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实施矿山生产系统停产改造,经验收合格后,按整合后矿山生产技术方案组织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