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实施意见
(鄂政发[2007]3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国发[2005]28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 10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全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做大做强我省资源型产业和建设新型原材料基地的目标,依法实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和采矿权人的合法利益,为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分类处置,淘汰落后、扶优扶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统筹兼顾、公开公正”的原则,以规划为依据,严格矿产开发准入条件,科学设置和调整矿业权,优化资源配置和矿山布局结构,兼顾各方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三)目标任务。通过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对矿业企业合法开采的矿产资源及其生产要素进行重组,实现矿产资源和矿山企业同步整合,使矿山企业“多、小、散”的局面得到明显改变,矿山开发布局趋于合理,矿山企业结构不断优化,资源配置状况得以改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和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冶金、化工、建材等省内支柱产业和能源等关键产业步入健康发展轨道,矿产资源及其相关产业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与支撑能力明显增强。到2008年底,全省矿山总数在现有基础上减少20%左右。
二、切实抓好矿产资源开发整顿整合工作
(四)加大治理整顿力度,以整顿促整合。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要求,深入开展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继续进行重要矿种和重点矿区专项整治,彻底解决遗留问题,消除整顿工作“死角”,形成有利于实施资源开发整合的社会环境。凡是属于非法的采矿点,必须坚决予以取缔,并追究违法者责任;凡是位于规划禁采区的矿山,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以及其他被列入关闭范围的矿山,必须坚决予以关闭,做到不留房屋、不留设施、不留人员、闭毁井筒;凡是尚未完全符合准入条件的保留矿山,必须责令矿山限期停产整改,并严格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