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重依据、重证据、重程序,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坚决纠正违法、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逐步采取网上申请行政复议等便民措施,探索建立行政复议审理简易程序。建立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和案卷公开查询制度。实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加强行政复议队伍建设,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单位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行政复议经费应依法列入经费预算。对违反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创新层级监督制度。健全和完善行政处罚备案、重大行政许可备案、行政执法督查、行政执法统计等制度,强化对下级交通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探索层级监督的新方式,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职能。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防止权力滥用。针对近几年交通建设与管理中法律纠纷不断上升的实际,扩大交通行政监督的范围,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重大交通管理事项实施过程中的关键环节的合法性、交通行政处罚决定的合理性、交通行政许可的合法性、交通部门及其管理机构不履行或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等不作为违法行为以及交通部门及其管理机构为一方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重大民事诉讼案件等内容纳入法制监督范围。
5、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制度。严格按照《
国家赔偿法》实施行政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从财政支取赔偿费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依法追偿。积极探索在行政赔偿程序中引入听证、协商和和解制度。
6、加强专门监督。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专门监督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并与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形成监督合力。
7、强化社会监督。要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积极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监督创造条件。要完善群众举报违法行为的制度。要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及时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