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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部门依法行政五年规划》的通知


  (5)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进一步抓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严格依法界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评议考核应当听取公众的意见。要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总结并逐步推广行政执法人员计分管理制度。

  3、规范内部行政行为(厅办公室牵头,有关单位和处室配合)

  对内部行政行为进行整理分类,明确规划、计划、资金、人事等管理行为的依据、权限、程序、标准和时限,并予以公开,初步实现内部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划分和规范各级交通部门的职能和权限,加强行政协调和沟通,建立和完善不同行政职能协调配合、相互制约的机制。

  (四)逐步建立高效、便捷的防范、化解矛盾的机制(厅办公室牵头,有关单位和处室配合)

  1、大力开展交通系统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

  2、建立健全各种矛盾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提高交通部门应对风险和突发事件的能力。

  3、切实解决人民群众通过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要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及时办理信访事项,切实保障信访人、举报人的权利和人身安全。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借口压制、限制人民群众信访和举报,不得打击报复信访和举报人员。对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举报人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五)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厅体改法规处牵头,有关单位和处室配合)

  1、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及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听取其对交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人民法院受理的交通行政案件,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影响较大的行政诉讼案件,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答辩。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应当依法履行。

  2、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规范性文件颁布后,应当依法报送备案。对报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法制机构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通过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应当在网站、报刊等媒体上公布。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制定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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