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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部门依法行政五年规划》的通知


  (4)完善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和清理制度。及时清理、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上位法对原有法律规范作出重大调整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在上位法施行前进行修订。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认为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按法定程序处理。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应当对其实施情况每年进行分析评价,制定机关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处理。

  2、规范外部行政行为(厅体改法规处牵头,有关单位和处室配合)

  (1)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交通行政执法体制。继续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机关内部应当实行行政执法调查、审核、听证、决定相分离制度,建立健全投诉举报、评议考核、过错责任追究、罚缴分离等制度。要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要尽量减少执法层次,下移执法重心。

  (2)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在作出对管理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使决定中说明理由。要下大力解决违法行使权力侵犯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机关及工作人员要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3)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建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监督检查等行政执法的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行政许可材料、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案卷文书的检查指导和分析评价,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改进执法工作。

  (4)建立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和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法律实施情况的需要,定期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建立“统一培训、统一教材、统一考试、统一发证”的资格认证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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