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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部门依法行政五年规划》的通知


  (二)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厅办公室牵头,有关单位和处室配合)

  1、对行政决策事项进行整理分类,科学、合理地界定行政决策权限,建立和完善决策规则。

  2、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和决策程序。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行政决策公布施行前,应当经过政府法制机构的合法性论证。

  3、建立行政决策公开制度。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公开,供公众查阅。

  4、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行政决策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监督主体、内容、对象、程序和方式,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三)规范行政行为

  1、严格控制规范性文件(厅体改法规处牵头,有关单位和处室配合)

  (1)建立规范性文件计划制度。未经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不得制定外部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拟定规范性文件计划。在继续加强有市场监管方面的规范的同时,更加重视有关公共服务方面的规范。要把握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时机,正确处理好制定规范性文件与改革的关系,使制定规范性文件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制定规范性文件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

  (2)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临时性机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规范性文件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3)改进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方法。内部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含有外部行政规范。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公民的意见。作出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行为,应当通过报刊、网站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在报审时,起草单位应当说明情况及理由。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政府网站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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