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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标准》(试行)的通知[失效]

  (五)商店店招应设置在商店门楣上方,同一条街或同一幢房屋设置的店招下沿距地面高度应一致,店招的风格、色调、体量与主体建筑物相协调,实行一店一招,无重复设置。

  (六)单位名称、牌匾及各类广告、标牌、告示的字体大小符合规范,文字用语准确,无简化名称,无错别字,无繁体字和简化字混用现象;须用外文标示的文字,必须同时标示汉字。

  六、夜景灯饰管理标准

  (一)大中型建(构)筑物、城市重要景区景点建(构)筑物、繁华商业区建(构)筑物、标志性建(构)筑物,城市道路、桥梁、河堤、广场、游乐场、游园、园林绿地及其他露天公共场所,城市道路两侧临街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商店、餐饮、娱乐场所等,应按城市夜景灯饰规划设置夜景灯饰。

  (二)夜景灯饰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新工艺,讲究艺术性,力求体现南国灯城特色,并保持灯饰的功能良好,整洁美观,牢固安全。

  (三)设置的夜景灯饰,无强光直射居民住宅,不影响城市市容和公用设施使用功能,不妨碍交通、消防通道畅通,不影响建(构)筑物的安全。

  (四)夜景灯饰的亮灯时间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重要活动及节日期间的亮灯时间应服从市的统一安排。

  七、施工工地管理标准

  (一)施工、拆迁、待建工地应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实体围墙,实行封闭式施工。围墙上端应设置夜间照明装置,外墙应作美化装饰。围墙主要进出口处应设置板式铁门,悬挂明显的施工标牌和行车、行人安全标志及“门前三包”责任书。工地管理做到内部标准化、外部景观化。

  (二)待建工地3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对工地区域进行临时绿化。停工场地应进行整理或覆盖。

  (三)拆除建(构)筑物,应采取隔离或封闭措施,实行湿法作业,防止扬尘污染环境。

  (四)施工工地进出口应进行硬化处理,在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台,配备车辆冲洗设备及相应的排水和泥浆沉淀设施,保证车辆不带泥上路。建筑材料、渣土运输车辆应装载适量,实行封闭运输,沿途无撒漏、无污水溢流现象。

  (五)实施道路和各类管线等基础设施施工的,应对施工区域实行实体隔离或封闭施工(隔离封闭装置不低于1.5米),并应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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