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29日)废止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标准》(试行)的通知
(自府发[2004]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现将《自贡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自贡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标准(试行)
为加强我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塑造现代、文明、清洁、有序的城市形象,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结合自贡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所称市容市貌,是指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由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园林绿地、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公共场所、户外广告及标志、夜景灯饰、施工工地、水域环境和临街商店等构成的城市整体容貌。
本标准适用于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四城区(含高新开发区)。
一、城市道路管理标准
(一)城市道路、桥梁应保持平整、完好、畅通,出现破损、坑凼、沉陷、积水等现象应及时修复。
(二)排水沟(管)畅通,无渗水、无堵塞。窨井盖、水窗板等无破损、移位或缺失。临街各类建(构)筑物的落水管、污水管、空调排水管采用暗沟暗管与地下排水管道接通,无污水溢流。
(三)道路铺装率达100%,重点街道、繁华区域街道和新建街道的人行道应采用彩色地砖或其他新型材料铺设。重点街道、繁华区域道路应铺设残疾人盲道。
(四)道路指路牌、路名牌、地下通道、人行通道等交通标志、标线应规范、完整、清晰、醒目。交通隔离护栏、隔离墩、绿化带应保持完好、整洁。
(五)城区范围内无新建架空电话线、电缆线及其它管线,已架空的各类管线要逐步移入地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