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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交体法[2005]199号)


各市(州)、县(市)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
  自我省实施交通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以来,绝大多数地方均能严格遵守交通部和省厅的统一规定,有力地维护了交通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和良好形象。但是,也发现个别单位和人员,非法喷装专用车辆,擅自改动专用车辆标志和示警灯,扰乱了专用车辆管理,严重损坏了交通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和良好形象,对此,省厅进行了严肃处理。为了进一步做好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统一车身颜色、车身文字,统一安装使用专用示警灯及其发声器,是落实《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授权和交通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规定,保证交通行政执法合法性的重要步骤。自今年10月1日起,我省将正式启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过去使用的公路巡查、公路路政、路政管理、运政稽查、交通运政管理、交通稽查等各种非法定标志和灯具,一律停止使用。各级交通部门及其所属管理机构用于公路监督检查的执法车辆的车型、颜色、文字和示警灯必须完全符合交通部和省厅规定,否则不准上路执法,使用其他车辆进行公路监督检查执法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接受。

  二、未经省厅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喷装与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相同或者类似的颜色、文字和示警灯。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颜色、文字和示警灯不得改动,今后需要喷装和维修的,必须符合省厅吉交体法[2005]144号文件的规定,否则不受法律保护。各交通行政执法单位要严格管理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使用证》作为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唯一合法凭证,必须经省厅年检,随车携带,不得转借,若遗失或损毁应及时申请补发。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转让、报废或调作他用前,必须拆除示警灯,去掉文字和颜色标志,向省厅交回《使用证》。

  三、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必须用于公路监督检查执法,不得作为领导专用车或者用于与执法工作无关的活动。除执行执法任务确实需要外,不得在酒店和其他娱乐场所停靠。示警灯只有在查处逃缴交通规费、车辆通行费和损坏公路的车辆以及依法采取公路行政强制措施或执行其他紧急任务时方可使用,并且发声器必须使用交通调,其他情况不得使用示警灯及其发声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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