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年度的起止时间为上一年度11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
第八条 平时检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日常工作考察;
(二)组织明查暗访;
(三)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四)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年终考核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综合考评。由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考核组,通过听取工作汇报、查阅台帐资料、随机抽查基层单位等途径,综合考评被考核市、区法治建设的实际效果;
(二)行业评估。由法治苏州建设各协调指导办公室分别组织涉及相应考核项目的有关部门,依据本办法及当年度确定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就所负责的考评事项分别逐项打分,并进行单项评分排序,报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三)听取意见。由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集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的意见,了解被考核市、区当年被查处或曝光事件等情况。
第十条 年终考核的基本程序分为自查申报、考评推荐、审核批准三个步骤。
第十一条 年终考核实行申报制。各市、区应当对照本办法及当年确定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自查。认为符合申报条件的,经同级党委同意后,于当年10月31日前向苏州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申报。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当年考核申报资格:
(一)未被省委、省政府命名为社会治安安全县(市、区)的;
(二)四套领导班子及纪委领导班子成员中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
(三)发生因出台与
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文件、规定,在全省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
(四)发生因违法行政引发的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或公民死亡事件;
(五)发生因失职、渎职导致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或者公共财产安全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或恶性事件;
(六)发生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的徇私枉法案件;
(七)发生因监管不力造成重大环境事故或者在全省有影响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八)到省群体上访和进京非正常上访在全省造成重大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