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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法治苏州建设工作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法治苏州建设工作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依法治市(区)领导小组,市各部委办局:
  为进一步推进法治苏州建设,根据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法治江苏合格县(市、区)创建工作考核实施办法》,结合苏州实际制定了《法治苏州建设工作考核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治苏州建设工作考核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指导和推动全市法治建设工作,根据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印发的《法治江苏合格县(市、区)创建工作考核实施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法治江苏合格县(市、区)”、创建“法治江苏合格县(市、区)”先进单位和“法治苏州建设先进单位”、“法治苏州建设先进个人”的申报、考核、审批、奖励工作,适用本试行办法。
  第三条 法治苏州建设考核工作在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制度、措施及成效;
  (二)推进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学法守法、依法管理、依法经营等方面的工作机制、措施及成效;
  (三)依法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突出的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措施和成效。
  第五条 法治苏州建设工作考核的主要依据是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每年颁布的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第六条 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尊重民意、社会认可的原则,实行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打分相结合、行业评估与综合考评相结合、群众测评与征求意见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七条 考核工作分为平时检查和年终考核两个组成部分,分别由法治苏州建设六个协调指导办公室、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苏州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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