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自府办函〔2007〕8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07〕82号)精神,为切实抓好我市的建筑节能工作,推动全市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性
目前我市有民用建筑3400万平方米,其中符合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的仅为150万平方米,新型墙体材料免烧砖的使用量不到10%,建筑能耗成为仅次于工业的第二大能耗。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保证国家能源安全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建筑节能的重要性,切实把建筑节能工作抓紧抓好。
二、明确建筑节能工作目标
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镇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节能50%的设计标准。到2010年,全市加压蒸养粉煤灰砖、混凝土砌块、页岩多孔砖等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比例达到70%,实心页岩砖的使用量不超过35%;全市规划区内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达到25%以上(即完成812万平方米以上既有民用建筑的节能改造工作),荣县、富顺县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分别达到10%以上。
三、主要措施和办法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筑节能是一项艰巨而长期的工作任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将建筑能耗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目标考核体系,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考核内容。市里成立自贡市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另行文),负责协调解决建筑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共同推动建筑节能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筑节能的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建筑节能工作的有关事项;发展改革部门对新型建筑材料、节能建筑工程建设的立项审批及资金安排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支持;科技部门要加大对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和重点技术攻关的支持力度;经委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引导、鼓励和支持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企业做大做强;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审批粘土砖生产用地;税务及有关部门要对新型建筑材料、建筑节能工程涉及有关税费按国家规定实行减免优惠。各区、县政府牵头负责本辖区既有民用建筑的节能改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