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安全监理队伍建设,完善安全监理技术装备,严格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二)依法加强农机产品质量调查,为农机使用者提供产品质量信息服务,维护农机产品使用安全。
(三)进一步规范农业机械市场秩序。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要共同配合,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农业机械产品生产、经营、维修、作业实施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业机械产品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机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五、认真贯彻落实推动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
(一)市、区县政府根据财力,每年适当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对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培训等补助。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农业机械应该享受的补贴要确保足额到位。
(二)加快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对农村机电提灌站改造、机耕道路建设进行以奖代补,并逐年有所增长。各区县、乡镇政府也要每年安排相应的匹配资金。各有关部门要注意在国家优质粮食工程、农业综合开发、新村扶贫、以工代赈、金土地工程、新农村试点村建设等涉农项目中广泛采用农业机械化技术措施,特别要把农村机电提灌站、农村机耕道路列入建设内容。在项目实施中积极开展田块标准化改造、机耕道路到田地、水利设施配套化等建设,为农业机械作业服务提供基础条件。
各区县、乡镇政府要加强对农村电力提灌设施的管护。农机、水务部门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农村电力提灌站管护新措施;公安部门要切实加大对盗窃农村电力提灌设施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盗损电力提灌站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旧电力提灌设备及其主要零配件收购网点的规范管理,严厉打击各种非法收购行为。
(三)各类金融机构应对农业机械的研发、生产、维修、流通等行业,对农民和农业机械化服务组织购机、开展农业机械化服务等给予积极的信贷支持。
(四)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生产、经营、维修农业机械和使用农业机械从事农田作业、农副产品加工、农用运输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做好农业机械跨区作业服务。公安、交通、农机主管部门要通力协作,按各自职责落实好国家对跨区作业的农业机械免收过路过桥费的规定,做好对农业机械跨区作业的组织引导,规范跨区作业市场秩序。
六、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为发展农业机械化创造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