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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交通安全监管坚决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的通知

  7.农机部门、公安交警和各区县政府按各自的职能职责,在2007年8月31日前,对农用车、拖拉机从事运输服务的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全面检查驾驶员技术状况、营运资格和人货混装等情况,依法查处农用车、拖拉机运输违法行为;建立和完善农用车、拖拉机安全监管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确保不发生农机运输重特大交通事故。
  8.交通、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条件达不到要求、存在重大隐患的运输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且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或取消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对所属车辆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或多次发生超员、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运输企业及其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并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9.对道路交通运输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要严格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进行严肃处理。一是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道路运输安全事故,驾驶员因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被吊销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办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客运经营企业不得聘用其驾驶我市营运客车;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道路运输安全事故,驾驶员因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被吊销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终身不得再申办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客运经营企业不得聘用其驾驶营运客车。二是道路运输经营企业因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道路运输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降低其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等级,1年内不得参加客运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不得新增客运班线;肇事车辆所在分公司要分期分批停业整顿5天,半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除“春运”、“黄金周”外,不得从事加班、包车客运。对1年内发生2次以上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道路运输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道路运输经营企业,取消其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等级,3年内不得参加客运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肇事车辆所在分公司要分期分批停业整顿5天,经整顿验收合格后方可重新申请评估。
  (四)强化对车辆维修市场的管理
  1.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四川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0号)对申办业主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许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
  2.发改、质监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汽车生产及改装企业行业管理制度,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对新车安装侧后防护装置、喷涂(粘贴)车身反光标识、配备行驶记录仪等重要安全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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