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积极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就业工作。2007年我市安置工作按照安排工作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对转业士官,由市、县政府实行公开考试安置;对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由市、县政府直接安排工作;同时,鼓励重点安置人员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父母(或配偶)所属单位属企业的,由所在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父母(配偶)所在单位已破产或濒临破产的,实行自谋职业。各有关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摸清当地各种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的单位状况,民政部门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拟定安置计划,报当地政府批准后下达。各行业、系统和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千方百计克服困难,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努力完成当地政府分配的接收安置任务。任何单位、行业不得制定和下发任何歧视或损害退役士兵权益的文件和规定。中央、省属单位要积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带头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帮助下属单位完成安置任务,解决其在安置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和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应及时发放生活补助费,对生活困难且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继续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各区县政府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经验和做法,推动自谋职业工作向纵深发展。要把自谋职业补偿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货币补偿金。2007年我市自谋职业补偿金标准为:转业士官以14000元为基数,每一年军龄补偿1500元;退役士兵以10000元为基数,每一年军龄补偿1500元。各区县原则上应在2007年12月31日前将自谋职业一次性货币补偿金足额发放给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对2007年12月31日仍未足额发放的,其差额部分由市政府在相关区县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直接扣减。
(三)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各区县政府、市级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4〕41号)要求,确保国家有关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位。各区县安置部门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培训工作力度,总结和推广培训、助学等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努力提高城镇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同时,认真做好农村退役士兵的培养和使用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促进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四、认真执行政策纪律,加强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