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对预防接种和疫苗的使用管理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能,要定期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的冷链运转和预防接种情况等进行检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要根据省级卫生主管部门发布的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指导群众科学、合理地选择使用第二类疫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防止盲目使用或误导使用疫苗。第二类疫苗的预防接种要在群众知情、自愿的情况下开展,并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获得批准生产经营疫苗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名录。要充分利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较为完善的冷链系统优势,建立健全规范的疫苗流通体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依照《
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疫苗在存储、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环节中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卫生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发现疫苗质量问题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时,要及时互相通报,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发现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应当立即停止接种、分发、供应、销售,并向所在地卫生主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
四、突出工作重点,建立有效的免疫屏障
认真落实儿童入托、入学时查验接种证制度。托幼机构和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学生及家长宣传预防接种的意义。教育部门要将查验预防接种证纳入儿童入托、入学报名程序,在报名须知中明确告知查验预防接种证的要求,对发现未按免疫规划接种的儿童,应督促其监护人带领儿童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同时按照《学校卫生管理条例》,加强学校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报告、处置工作。
要高度重视边远贫困地区人口、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人口的预防接种工作。各区县政府要组织卫生、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制定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措施,加强对这部分人群的预防接种工作,保证所有儿童获得公平的、可及的免疫服务机会。
五、加强预防接种门诊建设,规范预防接种工作
预防接种工作实行全行业和属地化管理。各级卫生主管部门要按照《条例》和《四川省预防接种单位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地理环境、人口密度等因素合理规划接种单位,原则上一个乡(镇、街道)指定一个预防接种单位,明确其责任区域,未经指定的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预防接种工作。严格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准入制,对从事预防接种服务的人员实行资格认证,组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后方能上岗,同时加强其职业道德和责任心的教育,不断提高预防接种队伍的整体素质。各区县要努力创建一批规范预防接种门诊或示范预防接种门诊,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规范、优质的服务。
进一步规范应急接种和群体性预防接种行为。各区县行政辖区内的应急接种和群体性预防接种,应根据预防、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趋势和国家有关规范,由本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议,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同时报省、市卫生主管部门备案。跨区县行政区域或全市范围内的应急接种和群体性预防接种,由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议,市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市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同时报省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群体性预防接种工作要严格接种范围、受种对象,要严密组织,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接种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