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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意见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意见
(自府函〔2007〕10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
  为有效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以下简称《条例》)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意见》(川府函〔2007〕10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坚持政府主导,强化部门履责
  各区、县政府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自贡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执行《条例》的重要意义,把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作为完善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实行目标管理、责任追究、述职、定期会议等制度,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各级卫生、食品药品、教育、财政、物价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自府办函〔2005〕147号)要求,各负其责,加强协作与配合,共同推进国家免疫规划的实施。
  各区、县在国家、省、市组织的免疫规划年度考评中不达标的,市政府将通报批评。对预防控制措施不力,导致免疫规划疫苗针对的麻疹、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区、县和相关责任人员,将依法严肃处理。
  二、落实投入政策,完善保障制度
  根据《条例》规定,接种第一类疫苗由省、市、区县政府分别承担费用,接种单位不得向受种者收取任何费用。市政府对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乡村医生和其他基层预防保健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各区县政府要认真履行《条例》所明确的职责,保证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预防接种所需经费。一是按照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意见》(川府函〔2007〕102号),凡中央、省、市对每名儿童按每接种一针次补助不足3元的,区(县)政府财政必须预算安排补足到3元,保证承担预防接种任务人员的劳务补助。二是要落实本区(县)实施免疫规划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异常反应处理、冷链运行等工作经费。各级财政安排用于预防接种的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
  三、加强监管,规范第二类疫苗的流通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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