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各级海事机构要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加大对安全管理装备的投入,改善安全监管手段,保障安全管理工作的各项经费支出,做到水上有艇、路上有车、通讯有工具、检测有设备,对重点水域实施实时动态监控。
五、建立健全安全评估与检查机制
1.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评价制度。主管部门或监管机构每年要进行一次安全管理评价。凡是评价不合格或存在管理缺陷的,责令限期整改。
2.建立定期检查制度。督促企业、个体船主(经营人)对本企业和船舶进行经常性的自查活动,坚持船舶出航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不带病航行。海事机构要坚持开展经常性的现场监督活动,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章行为,在航行期内对重点水域、渡口每月至少检查一次。交通主管部门每季度至少要组织一次安全检查活动,针对全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研究对策并加以整治。
3.安全检查采取领导督察和专业人员检查相结合的方法。领导督察主要针对管理部门、管理机构和企业,专业人员检查的对象是船舶和船员。
4.检查要深入实际、深入现场,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分类登记,下达《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整改意见书》,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到期复查,并以文字形式反馈给当地政府或交通主管部门。
六、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
1.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建立水上交通安全搜寻救助体系,合理规划搜救站点配布,加强岸基力量的配备。
2.增加投入,配备水上、路上救援设备和工具,提高救助技术装备水平。
3.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加强专业救助知识的培训和强化训练,提高救援队伍的救助能力。
4.加强协调与配合,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各方面救助力量,做好分工,明确责任,加强联系,搞好配合,增强救助力量,提高救助效率。
5.建立完善应急反应预案,与相关预案做好衔接,并适时进行演练,做到反应快速,救助及时。
七、建立健全宣传教育培训机制
1.加强水上交通安全法规及常识的宣传,坚持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日常性群众安全宣传活动,提高水上交通安全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和重视水上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围。建立群众监督网络,落实举报途径,充分发挥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