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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建立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3.各水库、湖泊、景区等有船水域和有船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对本系统的船舶安全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经常督促其加强管理,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本系统的船舶安全问题,对其下属单位进行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安全生产、合法经营、不违章运输、不冒险航行、严格遵守港航规定。

  4.各级海事机构是具体负责本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专业机构,要严格依法履行其监督管理职责,强化监督、严格管理、认真把关,努力做到船舶不适航不签证不放行,船员不适任不发证不上岗,港口企业安全无保证不许可不经营。

  5.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因没有履行相应职责而导致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企业、个体船主(经营人)、有船水域和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海事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个人,除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外,还要追究有过错责任的相关单位、部门及人员的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

  三、建立健全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

  1.把好企业经营资质关。建立健全资质审查制度,严禁达不到经营资质标准的企业或经营者进入市场,对无法定经营资质及违规经营的企业或经营者,要坚决予以取缔,保持良好的市场环境。

  2.把好船舶质量关。做好船厂开工条件验证,规范造船行为,提高造船质量,防止低标准船进入航运市场。加强营运船舶检验工作,对不满足技术规范和防污染要求的船舶不予签发适航证书,禁止航行。严格执行老旧船舶强制报废制度,对到期报废的船舶要坚决报废。加快挂桨机船和不规范船型船舶的淘汰步伐,禁止新造20米以上的挂桨机船,限制新造20米以下的挂桨机船。

  3.把好船员素质关。认真贯彻执行考培分离制度,由海事机构培训逐步向社会培训过渡,考试由省里统一负责,全省逐步实现统考。统一考试标准,保证船员素质。坚持再有效审验和考评制度,保持持证船员处于适任状态。

  四、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机制

  1.督促企业、个体船主(经营人)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增加安全生产资金和设施设备的投入,保证船舶的维修、维护和日常安全管理所需经费的支出。

  2.各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大安全投入力度,推动水上交通安全科技进步,增强水上交通安全的防控、预控和应急反应能力。支持和推动船舶更新改造,逐步实现船型标准化。落实隐患专项整治经费,多渠道、多形式地解决乡镇船舶管理经费,加快港口、码头建设,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推行以桥代渡,从根本上解决乡镇渡口的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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