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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建立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建立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交海事[2005]208号)


各市、州交通局:
  为了加强全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建立长效机制,确保全省水上交通安全的长治久安,省厅制定了《建立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建立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指导意见

  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
  建立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指导意见

  为了使我省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尽快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努力实现“政府统一领导、交通综合管理、海事机构监管、相关部门配合、企业安全自律、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新格局的要求,确保我省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结合当前我省的实际情况和今后发展需要,现对建立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约束机制

  1.严格执行国家、交通部、省人大及省政府颁布出台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用法律法规来约束和规范各项海事管理工作。

  2.加强地方立法工作,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起草水上浮桥、水上漂流的安全管理办法等,提请省人大出台地方性法规,使其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完善规章制度,起草制定适合我省实际的各项管理制度、工作程序和业务规定,使海事工作做到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

  二、建立健全责任约束机制

  1.企业、个体船主(经营人)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海事机构要经常督促其履行好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安全自查活动,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组织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准确地向海事机构报告事故情况。

  要帮助和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把安全管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岗位,落实到具体人头。

  2.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是当地政府设置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编制水上交通发展和安全管理规划,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设备和经费,组织开展各项安全管理活动。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水上交通安全工作,针对辖区内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研究,提出强化管理的措施和意见。经常向当地政府汇报工作情况,为政府抓好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当好参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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